摘要:2025年6月18日,央行行長潘功勝于陸家嘴論壇宣布八項金融開放創新政策。本文聚焦新政策對票據中介行業的影響,剖析設立交易報告庫、升級FT 賬戶等舉措,探討行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。認為新政策促使票據市場朝透明化、數字化、國際化邁進,中介行業需順應強監管,把握創新契機,強風控,才可實現持續發展。
關鍵詞:金融新政策;票據中介;監管;創新;風險管理

一、引言
在金融全球化浪潮中,中國持續深化金融開放。2025年 6月18日,央行行長潘功勝在陸家嘴論壇宣布八項金融開放創新政策,旨在提升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與風險防控能力,為實體經濟與跨境貿易提供高效多元服務。票據中介行業作為金融市場重要一環,必將受此政策深刻影響。本文試圖探究新政策對票據中介的多方影響,為行業應對政策變革提供參考。
二、八項金融開放新政策要點
2.1 設立銀行間市場交易報告庫
該報告庫旨在高頻匯集并系統分析銀行間債券、貨幣、衍生品、黃金、票據等金融子市場交易數據,服務金融機構、宏觀調控與金融市場監管。其構建跨市場信息中樞,助力宏觀調控前置與金融監管數字化轉型,增強風險識別前瞻性。借鑒國際經驗,2008 年金融危機后,場外衍生品交易透明度缺失引發監管難題,催生交易報告庫。我國設立此庫,旨在應對金融市場碎片化與風險前移,強化高頻交易信息整合,為政策制定與風險預判筑牢基礎。
2.2 優化升級自由貿易賬戶(FT 賬戶)功能
2014年6月,FT賬戶在上海自貿區正式試點,旨在推動跨境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,支持實體經濟發展,同時通過分賬核算體系確保金融風險可控。經過多年優化升級,FT賬戶已實現本外幣一體化服務,支持優質企業與境外資金高效融通,顯著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。近年來,依托FT賬戶的電子圍網機制,上海進一步推動離岸貿易金融服務創新(如離岸轉手買賣事后審核模式),便利跨境貿易結算,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。
2.3 “先行先試”結構性貨幣工具創新
我國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創設較早,1984年央行確立再貸款和再貼現制度,但系統性運用定向工具始于2008年后。2020年疫情以來,專項再貸款工具加速創新,覆蓋小微、綠色、科技等領域。此次上海“先行先試”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創新,包括航貿區塊鏈信用證再融資、“跨境貿易再融資”等試點,并將碳減排支持工具擴容至轉型金融和地方特色產業;同時推動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工具落地,通過信用緩釋憑證、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私募股權機構發行科創債券,以增強政策精準性,緩解融資結構矛盾。
2.4 推進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
隨著金融市場發展,完善外匯市場產品序列愈發關鍵。推進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,有助于金融機構和外貿企業更好管理匯率風險,增強市場預期管理能力,為中資企業參與全球市場提供穩健風險管理手段,提升上海在全球外匯定價中的話語權。
2.5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
目前,我國已批準百行征信、樸道征信、錢塘征信3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,與央行征信中心協同發展,形成“政府+市場”雙輪驅動的征信體系。設立市場化機構有助于優化征信市場布局,增加差異化產品供給(如小微企業信用畫像),并配合《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》(2025年)探索行業特色服務,進一步健全社會征信體系。
三、對票據中介的影響
3.1 交易報告庫的影響
3.1.1 監管強化與合規挑戰
交易報告庫的設立,使票據中介面臨更嚴格監管。報告庫高頻匯集票據市場交易數據,監管部門得以全面、及時掌握交易情況,任何違規操作無所遁形。如過往票據中介操縱市場價格、違規套利等行為,將被有效遏制。票據中介需加強合規管理,建立健全內部合規制度,完善交易流程,加強人員培訓與監督,確保交易記錄清晰、合規。同時,要投入資源用于數據報送與管理,滿足報告庫對數據準確性、及時性的要求。
3.1.2 數據驅動的業務機遇
盡管監管趨嚴,但交易報告庫也為票據中介帶來業務機遇。數據集中化優化票據市場定價機制,中介可依托精準市場數據,深入分析市場趨勢,為客戶提供更有價值的咨詢服務。如通過分析交易數據,準確判斷票據價格走勢,為企業客戶提供買賣建議。此外,基于數據的分析有助于中介優化業務策略,提高交易效率。如分析不同票據交易活躍度和收益率,調整業務重點,加大對高收益、低風險票據業務的投入。本網站前期發表有關利用AI技術、構建數學模型、實現數字化轉型的論文可供參考。
3.2 自由貿易賬戶的影響
3.2.1 拓展跨境票據業務
FT 賬戶功能優化升級,使跨境貿易結算更便利,刺激離岸票據業務需求增長。票據中介可借此拓展跨境票據融資服務,尤其是離岸貿易項下的票據貼現業務。隨著我國企業“走出去” 步伐加快,參與離岸貿易的企業增多,對跨境票據融資需求旺盛。票據中介可利用專業優勢,為企業提供快捷高效的票據貼現服務,解決資金周轉難題。如企業收到國外客戶票據后,中介可迅速評估價值并貼現,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。
3.2.2 適應跨境監管
拓展跨境票據業務,要求票據中介適應更復雜的跨境監管要求。跨境業務涉及多國法律法規,包括反洗錢(AML)和外匯合規等。在反洗錢方面,需嚴格審查客戶身份,確保資金來源合法;在外匯合規方面,要遵守各國外匯管理規定,避免違規跨境資金流動。票據中介需加強跨境監管政策研究,組建跨境業務合規團隊,對每筆跨境票據業務進行嚴格合規審查,并與國內外監管機構保持良好溝通,及時了解政策變化,確保業務合規開展。本網站曾發表過跨境票據的相關論文可供參考。
3.3 “先行先試” 政策工具的影響
3.3.1 區塊鏈票據融資探索
航貿區塊鏈信用證再融資業務試點,推動電子票據與區塊鏈技術深度融合。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、不可篡改、可追溯等特性,應用于票據融資可提高交易安全性和透明度。票據中介需積極探索基于區塊鏈的票據融資新模式,如構建區塊鏈票據交易平臺,實現票據信息實時共享和交易流程自動化。在該平臺上,票據真實性和流轉記錄完整記錄在區塊鏈上,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,減少欺詐行為。中介通過提供區塊鏈票據融資服務,收取服務費用,開拓新盈利增長點。
3.3.2 科創企業票據融資增信參與
科技創新債券風險分擔工具推出后,若票據市場與科創債聯動增強,票據中介有機會參與科創企業票據融資增信業務。科創企業具有高風險、高成長特點,票據融資難度大。中介可與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等合作,為科創企業票據提供增信服務。如利用自身市場了解和客戶資源,篩選潛力科創企業,與擔保機構合作提供擔保,提高票據信用等級,降低融資成本。參與增信業務,中介不僅能獲得收益,還可提升在科技金融領域的專業能力和市場影響力。
3.4人民幣外匯期貨的影響
有望開展跨境票據(押匯)期權業務。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推進,完善匯率風險管理工具,降低涉外票據業務(如外幣票據押匯)匯率風險對沖成本,促進跨境票據市場活躍度提升。對于從事跨境票據業務的企業和金融機構,匯率風險曾是業務開展的重要阻礙。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為企業提供有效匯率風險對沖手段,通過參與外匯期貨交易鎖定匯率,降低匯率波動對票據貼現收益的影響。這將促使企業更積極開展跨境票據業務,帶動市場繁榮,我國現行法律對銀行和企業(基于套利)的外匯期權買賣限制有望放開。票據中介也可借此增加業務量和尋求新的收益點(如上海某蘭金融就曾開展國內期權套利業務)。
3.5個人征信機構的影響
信用風險降低與資質評估強化有效防止賬戶被凍結。對于涉及小微企業或個人商業票據業務的票據中介,更完善的征信體系具有積極影響。個人征信機構提供全面、準確的信用信息,有助于中介更精準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。通過查詢個人征信報告,中介可了解小微企業主或個人信用狀況、還款能力等,合理確定票據貼現利率和額度。特別是通過微信(核戶)群、平臺交易的中介已占比超過一半,但因洗錢戶的進入,大面積司法凍結和無端劃扣時有發生。而通過征信機構了解交易對手,既降低票據中介信用風險,又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。
四、票據中介行業應對策略
4.1 適應強監管要求
面對交易報告庫等政策帶來的強監管環境,票據中介應積極適應。首先,建立完善數據報送制度,投入人力、物力和技術資源,組建數據管理團隊,搭建信息系統,確保交易數據準確、及時報送。其次,加強內部合規審查,定期自查自糾業務流程,及時發現并糾正潛在違規行為。同時,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交流活動,深入了解監管政策變化,與監管部門保持良好溝通,在合規前提下開展業務創新。
4.2 把握創新機遇
在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創新和跨境業務拓展等方面,票據中介應積極把握機遇。一方面,加大對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研發投入,培養專業技術人才,探索基于新技術的票據融資業務模式。另一方面,加強與金融機構、企業合作,共同開展跨境票據融資和科創企業票據融資增信業務。通過合作整合資源,發揮各自優勢,實現互利共贏。如與商業銀行合作,借助銀行資金和客戶資源,結合自身專業服務能力,為企業提供全面票據融資解決方案。
4.3 提升風控能力
在跨境業務和科創領域,票據中介需結合新政調整風險管理策略。在跨境業務方面,加強對國際政治經濟形勢、匯率走勢、各國監管政策的研究,建立跨境業務風險預警機制。對于科創企業票據融資業務,深入了解行業特點、技術發展趨勢和市場前景,建立科學風險評估模型。同時,加強員工風險管理培訓,提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,確保業務拓展與風險控制同步進行。五、結論
央行八項金融開放新政策,推動票據市場向透明化、數字化、國際化發展,給票據中介行業帶來監管強化、跨境監管適應等挑戰,也帶來數據驅動業務發展、跨境業務拓展、創新業務模式等機遇。為實現可持續發展,票據中介需適應強監管,把握創新機遇,提升風控能力。積極應對政策變化,有望實現轉型升級,為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貢獻更大力量。未來,隨著政策落實和市場環境變化,票據中介需持續關注政策動態,及時調整經營策略,應對新挑戰與新機遇。
尾注:
1、國家外匯管理局《關于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2021年2月14日。
2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》(202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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